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最後一週: 申請102年度「參加國際展覽(限國外)」之業務補助。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
      (三)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至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如有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紀錄者,將不予受理。)。
      (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費紀錄(依財政部關稅總局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費資料作為審查基準。)。

二、補助計畫種類:公司或商號102年度辦理「補助辦法」第6條第2款所訂「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得向本局申請補助。本案公告受理之計畫種類,僅限於「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

三、可申請補助金額(額度內不限申請展數):依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可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0<出進口實績<100萬美元,可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以下同)12萬元。
      (二)100萬美元≦出進口實績<150萬美元,可申請補助上限為16萬元。
      (三)150萬美元≦出進口實績<200萬美元,可申請補助上限為20萬元。
      (四)出進口實績≧200萬美元,可申請補助上限為24萬元。

四、每展補助上限及項目:每家公司或商號102年度參加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每一攤位以9平方公尺計算)補助2萬元,租用1個攤位以上,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補助項目為場地租金。另依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之百分之九十。

五、補助市場優先順序:
     (一)第1級(重點拓銷市場):如以下 (1)重點拓銷市場 
     (二)第2級(各洲重要拓銷市場):如以下 (2)各洲重要拓銷市場
     (三)第3級(其他市場):如以下 (3)其他市場

六、申請期限: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以申請日期(線上申請者)、郵戳(書面申請採郵寄者)或「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收文日(書面申請採親自送件者,須於上班時間8:30至17:30送達,逾時不予受理。)為憑,逾期歉難受理。(專案辦公室地址:台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分機551~556;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

七、補助展覽期間: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他說明,請參閱經濟部國貿局網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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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之補助市場優先順序如下:
(1) 重點拓銷市場:
中國大陸、印度越南尼俄羅斯巴西埃及土耳其墨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菲律賓。

(2) 各洲重要拓銷市場:
東協: 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緬甸柬埔寨。
南亞: 巴基斯坦、孟加拉里蘭卡。
中東及近地區: 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伊克曼巴林。
中南美洲: 智利、秘魯哥倫比亞阿根廷。
東歐: 匈牙利、波蘭捷克。
非洲: 南非、奈及利亞肯安哥拉。
歐盟: 英國、德法。

(3) 其他市場:
香港、 美國、日本、韓、荷蘭、澳大利亞、加拿大、義、比時時、西班牙、芬蘭、瑞典、以色列、紐西蘭、瑞士、丹麥、挪威、斯洛伐克、奧地利、約旦、斯洛維尼亞、巴拿馬、委內瑞拉、厄瓜多、葡萄牙、烏克蘭、巴布亞紐幾內亞、愛爾蘭、 敘利亞、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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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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